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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叁)决字【2017】0061号.jpg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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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关)诀字(2017006号 当事人:天津市圣方金属制造有限公司 地址:武清区东镇 20:6年4月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中报出1管道零件28904千克,报 关单号02022016009G224548,申报商品编号73269090,出口退税率9%,申报FOB总价63421.1美 元。经新港海关查验处查验,实货为铸铁制管道件,应归入商品编号73259910,出口退税率 5%,与申报不符,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查,2015年至案发前,当事人共向天津新港海关、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以一般贸易方 式申报出口过51票管道零件共计6583324千克,申报FCB总价1633122美元,中报商品编号均为 73269090,出口退税率99,上述货物实际均为铸铁制管道件,商品编号均应归入73259910,出 1退税率5%,与中报不符,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020220160000224548号等52票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海关齐验记录、归类认定1 、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涉案报关单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利国海关 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 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9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一.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送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口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崇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款数额约六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一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车相国天医 星福液海味 二C 年四月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