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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机关维(查)决字[2017)0006号 当事人:美瑞泰克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企业代码:1204330090 法定代表人:张丙辰 地址: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华天道8号F座519室 2016年8月3日.当事人凭020720161000126574号报关单向天津机场海关申报进口“能量循环 泉“等实货。经海关查验,该票报关单第十五项商品申报为进样针,申报数量4个,实货数量为 14个。第16项商品申报为色谱仪用接头,申报数量5个,实货数量50个。上述两项商品数量申 报不实,涉及影响统计。该票报关单第六项中报为管道用气压传动阀,实货为螺幅1个应归入税 号84819010;螺母2个,应归入税号73181600:销杆1个,应归入税号84819010:阀4个,应归入税号 84812020。第八项商品申报为控制阀小组件,实货为型密封圈,应归入税号4016931000。另有 1托盘113个安全阀未申报,应归入税号8481400000。以上涉案货物总价值共计120480元。据此 ,美瑞泰克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已构成税号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税款征收。经核定,漏缴税款 26271.34元。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查问笔录、情况说明、报关单据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 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一)项、(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6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中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年四月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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