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附件
津东关缉违字【2017】3040号.jpg91
附件内容预览
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辑违字[2017]3040号 当事人:天津纺织集团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和平区云南路3号 2016年4月2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保税 港区海关申报出口自行车,报关单号021720160000102924,申报 FOB价格58500美元,申报净重20925千克,申报税则号列 87120089,出口退税率17%。经查,实际为车梯(应归入87149900, 出口退税率15%)、链条(应归入73151110,出口退税率13%) 等,与申报不符,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事实有021720160000102924号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 单据、查验记录、当事人的书面陈述和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等为 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 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 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63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 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 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 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 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 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 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 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 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海关法规查询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