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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东关缉违字【2017】0007号.jpg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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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东疆保税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违字201710007号 当事人:石家庄市丹林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西三庄111号豪威大厦A座11层 2016年8月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保税港区海关申报出口无核红 枣089箱,申报净重10890千克,中报C&F价格23958.00美元,中报税则号列 20060010.00,出口退税率15%,报关单号021720160000210929。经查,实货为无核红枣 300箱、大灰160箱、西河629箱,其中大庆枣和西河枣应归入税则号列08134030项 下,出口退税率5%,与申报不符,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021720160000210929号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海关查验记录、当 事人书面陈述及具体经办人笔录、证人证言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 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 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7000元。 当事人应当日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 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中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 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1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 口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 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中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七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