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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叁)决字【2017】0058号.jpg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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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丝叁)决字(20170058号 当事人:天津雅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小海地先登单32门101-103室 2014年1月10日至2016年3月28日期问,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分别向天津新港海关、天津东疆 保税港区海关中报进口9票货物,其中申报进口精炼铜坏段共计22271.1千克,中报商品编号 74031300.00,申报CIF总价298203.48元,进口零关税,增值税税率17%。经查,上述货物商品编号应口 入74032900.00,进口关税税率1%,增值税税率17%,与申报不符,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由此造成漏缴税 款人民币262272元。 以上行为有020220161000048626号等9票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查问笔录、当事人 陈述材料以及相关人员的证明等证据材料为证。 针对当事人于2014年1月10日向新港海关申报进口的020220141020026842号报关单项下货物申报不实 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予行 政处罚。 针对当事人申报的其他8票货物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 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内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 处罚实施条例第一五条第四项、第一六条的规定,决定罚款人民币0.33万元整。综上,决定对当事人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0.3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二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口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 额的白公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 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义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 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海 ★ 七年四月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