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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鲜违字[2016]5322号 当事人:上海久喜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娄蓓雯 企业代码:3120967409 地址:青浦区练塘镇章练塘路588弄15号1幢1层X区 107室 2014年10月至2016年6月间,当事人分11票以一般 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出口钉,共计16508件,总价值 5441940日本元,商品编号为73269090(出口退税:9%); 经查,实货商品编号为73170000(出口退税:5%),与申报不 符,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违法事实有 020220160000439100. 中华人民共和 020220140520804405 020220140520620257 020220140520744776 020220150520139831 020220150520656401 020220150521030244 020220150520916592 020220160000070298 020220160000439100、020220160000439152号报关单、海关 查验记录、查间笔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为证。据此, 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 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 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20-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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