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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违字【2016】5262号.jpg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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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违字[2016]5262号 当事人:天津万方同报关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宇明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曲径路西侧曲径路269号1906 中华人民 2016年1月27日,当事人代好孩子儿童用品平乡有限 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婴儿推车 1144辆,商品编号:87150000.00(出口退税:15%),价值 74954.88美元;经查,实货价值为37477.44美元,与申报 不符,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以上违法事实有020220160000070194号货物报关单及 随附单据和当事人陈述材料等证据材料为证。据此,认定当 事人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 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7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 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二0- 月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