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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维(政)决字[2017]0004号 当事人:天津安宇美声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自贸区(东疆保税港区)洛阳道601号(海丰物流园五号仓库4单元-08) 2017年4月6日,当事人以保税区仓储转口方式向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申报出口液晶显示 屏至香港一票,报关单号为:021320170000005876,其中,报关单第一项申报17寸液晶显示屏 ,型号为LM170,申报数量为8362个;报关单第三项,申报品名为22寸液晶显示屏,型号为 LC220,申报数量为1370个。经查,实货共有3种型号,第1、3项商品出境备案清单与入境备案 清单不符。第一项对应入境备案清单中相同型号货物为4299个;第三项商品对应入境备案清单 中相同型号货物为636个,当事人向海关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以上行为有上述事实有相关货物进、出境备案清单、当事人情况说明、笔录材料、证人 证言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处罚法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福 二0- 年六月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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