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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保税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举东关舞(政)决字[2018]0041号 当事人:天津市天船报关行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天津开发区黄海路88号栋3门601室 2017年10月16日,当事人代理发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以一投贸易方式向天津东保税港区 海关中报出口套电线等货物(报关单号:021720170000282924申报合同协议号为C1- AM/YG-20171011.其中第二项货物橡套电缆申报单价为5.3美元,申报总价为174900美元,经 查,实际合同协议号为AMYG20170602P1,第二项货物实际单价应为0.53美元,实际总价应为 17490美元,与申报不符,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和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021720170000282924号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删改申请单、当事人具体 经办人的笔录材料,书面情况说明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1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设,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口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蛋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入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 八年四月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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