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附件
112.jpg
附件内容预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保税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舞(政)决字(2018)0042号 当事人:北京天海工业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天盈北路9号 2017年6月1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中报出口空钢瓶5000支 ,报关单号021720170000164255,中报FOB总价2214848元人民币,申报税则号列 73110090.00,出口退税率13%,经查,实际总价应为761254元人民币,与申报不符。 2017年4月1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申报出口空钢瓶9320支 报关单号021720170000092871,申报POB总价761254美元,申报税则号列73110090.00,出口退 税率13%。经查,实际总价应为1453954元人民币,实际与申报不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02172017000092871号和0217201700164255号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措、当 事人具体经办人的笔录材料、书面情况说明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 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八年四月
海关法规查询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