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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语(政)快字[2018]0043号 当事人:西安市户县雅美工艺铸造厂 住所:自庙乡叶塞村十字 2017年9月11日,当事人以一服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爱保税港区海关申报出口一票洗手池,报关单号 为021720170000254336,申报货值FOB价16736.00美元,申报税则号列为84818090.00,出口退税率15% 经查实际货物为水池以及水龙头,其中水池应归入税则号列73249000项下,出口退税率为99,水龙头应 扫入税则号列8481809项下,出口退税率15%,与中报不符,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2016年1月5日和2017年1月13日,当事人单位还向天津海关中报出口洗手池共计2票,报关单号分别 为020220160000004599和020220170000054331,申报总货值FOB价29811.00美元,中报税则号列均为 84818090.00,经查,所出口货物与本次出口的货物为同种货物,实际货物为水池以及水龙头,其中水池 应归入税则号列23249000项下,出口退税率为99%,水龙头应归入税则号列84818090项下,出口退税率 15%,与申报不符,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01720170000254336号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当事人的书面陈述和 笔承材料、证人证言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 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 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浪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 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 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 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八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