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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机关维(查)决字(2018)0016号 当事人:透博梅卡(天津)直升机发动机有限公司(现更名为赛峰直升机发动机(天津)有限 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代码:1210640006 法定代表人:HERVEPASBECQ 地址:天津空港经济区综合保税区航空产业支持中心314-315室 2017年8月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凭020720171000151706号报关单向海关申报进口数 字型燃油调节器(旧H),申报税号9032899040,申报价格83024欧元。经海关现场验估,依据税 管中心指令,上述货物应归入9032899090,与申报不符。经核定,上述货物漏缴税款共计 4.54万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八年四月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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