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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静海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注静关决字(2018)0001号 天津诺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海关编码1216960117,2005年11月24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式仟 陆佰拾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张西波,住所在天津子牙环保产业园,公司类型为有限责 任公司 2017年12月8日,天津诺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中报一票进口货物报关单,报关单号为 021820171000003552,货物中报为其他废钢线缆132860千克,2号废铜线线18000千克。经海关人 工查验,实货为其他废铜线缆11910千克,2号废铜线缆38950千克,数量与申报不符,经计核 天津诺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漏缴税款3077.17元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据、查验记录、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鉴定结论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09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3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明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共和 (嘉 海海 8 一八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