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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保税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纸(政)决字[2018]0045号 当事人:天津北联商品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亚洲路6975号金融贸易中心南区1栋1门5019室-32 2017年6月1日,当事人以区内物流货物贸易方式分别向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申报入区宝 马X52979CC越野车共计12票23辆(备案清单号:021320171000012779、021320171000012855、 021320171000012854、021320171000012853、021320171000012852、021320171000012850、 021320171000012849、021320171000012848:021320171000012776021320171000012774、 021320171000012773、021320171000012772),申报总价1662960美元。经查,实货均为旧汽车 ,属国家禁止进口货物,与申报不符,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以上行为有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及随附单据、海关查验记录、检验证明、笔录材料、书面 情况说明、证人证言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记 八年四月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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