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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舞(政)决字(2018)0054号 当事人:天津市通洁高压泵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达工业园10号B座 2017年7月1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报 关单号:021720171000045482,其中第一项至第十四项货物申报品名均为树脂管,申报进口 CIF价格共计186520.20欧元,申报税则号列均为39173900.00,进口关税税率6.5%,经查,实际 均应归入税则号列39173100.00,进口关税税率10%,实际与申报不符,影响国家税款征收人民 币58005.28元。 另,2016年10月25日和2016年12月6日,当事人还向天津海关申报进口树脂管共2票,报关 单号020220161000189447、020720161000219495,申报CIF价格共计97641.78欧元,申报税则号列 均为39173900.00,进口关税税率6.5%,实际均应归入税号39173100.00,进口关税税率10%,实 际与中报不符,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共计人民币28454.19元。 以上行为有021720171000045482等3票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当事人的书 面陈述和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中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中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二0 年四月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