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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保税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纸(政)决字[2018]0057号 当事人:天津中经化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和平区西安道与长沙路交口东北侧城基经贸中心3-2-1312 2017年11月1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申报进口牛皮革等货物 ,报关单号:021720171000075282,其中第一项货物络子皮碎料,中报C&F价格1848欧元,申报 税则号列4302200090;第二项货物牛皮革,申报C&F价格5190欧元,申报税则号列 4107199090;第三项货物牛皮革碎料,申报C&F价格3816欧元,申报税则号列4107999090,经查 ,此三种货物均应归入税则号列41152000.90,属国家禁止进口货物,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 以上行为有021720171000075282号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当事人的书面 陈述和笔录材料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二O一 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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