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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开关(政)决字(20180013号 当事人:天津百合印刷装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为:PENGRAY 住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141号 海关编码:1207235053 2018年1月23日当事人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关企业管理科办理进出口收发货人注册登 记变更。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11月13日正式生效变更营业执照所载企业住所,未在规定的 30日内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营业执照副本、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 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予以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八年四月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