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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查违字[2018]0090号 当事人名称:天津友圣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树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605528272XW 海关编码:1206960142 住所:天津市红桥区大丰路(水游城)安顺大厦四号楼7层701-715号 2017年7月11日、2017年11月1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钢结 构附件共计150425千克,报关单号020220170000501571、020220170000843060,申报商品编号均 为7308900000,出口退税率9%,申报FOB总价合计人民币706300元。经查,实际货物为槽钢 ,应归入商品编号72163290项下,出口退税率为0。当事人出口货物申报与实际不符,影响国 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020220170000501571、020220170000843060两票报关单及其随附单据、查问笔录 、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人员证明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 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4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紫和国天法 洗 海 二0 年四月二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