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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纤违字[2018]5070号 当事人: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法定代表人:官庆 企业代码:1108919299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5号 2017年11月1日,当事人以对外承包出口方式向天津 新港海关申报出口机油(170kg/桶)13600千克,商品编号 为38112100.00,价值38920.48美元;机油(3kg/桶)175 千克,商品编号为38112100.00,价值1098.48美元;发动 机油(壳牌)551.25千克,商品编号为38190000.00,价值 中华人民共 2122.31美元。经查,机油(170kg/桶、3kg/桶)商品编号 应为27101991,需出口许可证;发动机油(壳牌)商品编号 应为34031900。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和海 关统计准确性。 以上违法事实有020220170000806980号报关单及随附 单据、海关查验记录、化验鉴定证书、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 料为证。据此,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 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26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 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巴月t 二1年 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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