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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舞(壹)查/违字(2018)0105号 当事人:河南中泰工业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柯 海关编码:410196189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967936XL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健康路159号发展大厦15层1506号 2017年3月2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的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1票货物,报关单号为 02022017000205027,共申报11项商品,经查,当事人申报与实际不符,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 理和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具体情况如下: (一)当事人申报第一项商品为制动器,申报商品编号为87083095,申报总价为19203美元,第 二项商品名称为继动阀,申报商品编号为8481202000,申报总价为1358美元,第三项商品名称 为油泵,申报商品编号为8708302900,申报总价为22067.5美元,第五项商品名称为回转仪,申 报商品编号为870899990,申报总价为11000美元,第六项商品名称为垂直片,申报商品编号 为8708999990,申报总价为5898.75美元,第七项商品名称为驱动器,申报商品编号为 87089990,申报总价为20741.25美元。上述第一、二、三、五、六、七项商品经鉴定为坦克 火控部件中的电液控制阀、过滤器、栓塞泵、炮长镜组件、步进电机、炮口反光镜。当事人申 报的第十项商品名称为箱盖,申报商品编号为870899990,申报总价51.3美元,经鉴定实际为 五八式临镜。上述当事人申报进口的第一、二、三、五、六、七、十项商品均属于军需品,当 事人申报与实际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上述七项商品总价合计179319.8美元,折合人民 市1137389.63元。 (二)当事人申报第四项商品调节片,申报总价为215美元,申报商品编号8708309500(出口退 税率为17%),应归入商品编号7318220001(出口退税率为5%),第十一项商品名称为插座 ,申报总价为610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853669000(出口退税率为17%),应归入商品编号为 73269090(出口退税率为9%),上述二项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号为020220170000205027的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当事人陈述、当事人笔 录、 查验记录单、军品出口鉴定联系函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 理的行为罚款人民币10000元,对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行为罚款人民币 2500元,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合计102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和国天 梦 港 多 年四月二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