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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梦违字(2018]0095号 当事人:深圳市海天行报关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颖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2011655948830XM 海关编码:1207480099 营业场所: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十五路197号408室 2017年4月26日,当事人单位作为申报单位代理江苏舜天扬州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一般 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商品编号87141000.90项下链轮(摩托车传动装),申报总价 C&F707242.40美元,出口退税率15%,报关单号020220170000293523。经查,实际货物总价为人 民币707242.40元,与中报不符:当事人单位出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020220170000293523号报关单、查问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 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 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7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卖和目天发 梦 海 公 一八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