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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机关维(查)查/违字(20180023号 当事人:上海诚一食品原料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企业代码:3114960392 法定代表人:李泼 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徐行镇曹新公路1388弄8号8幢314室 2016年12月8日,上海诚一食品原料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凭02072016000221580号报关 单向海关申报进口鱼胶原蛋白肽40千克,申报税号35040090.00,申报总价5460欧元。2016年 12月14日,凭020720161000225887号报关单向海关申报进口鱼胶原蛋白肽20千克,申报税号 35040090.00,申报总价2890欧元。2017年1月11日,凭020720171000005905号报关单向海关申报进 口鱼胶原蛋白肽160千克申报税号35040090.00,申报总价20990欧元。2017年6月30日,凭 020720171000128631号报关单向海关申报进口鱼胶原蛋白肽100千克,申报税号35040090.00,申 报总价13260欧元。2017年9月,该公司发现上述货物税号申报有误,向海关主动报明。2017年 10月,经京津税管中心审核并归类,上述货物实货均为鱼胶原蛋白肽均应归入21069090.00,该 企业申报有误。经核定,上述货物计税价格共计人民币314286.03元,漏缴税款人民币 44125.76元。据此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因当事人在海关发现其违法行为之 前,自查发现主要违法事实,并向海关主动报明,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幅度参照标准》第四条 之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一八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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