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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机关维(查)查违字【2018]0022号 当事人:天津市华伦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为:邓建新 海关编码:1207210043 地址:天津市微电子工业区 2017年7月12日,天津海关对当事人进行加工贸易核查,发现当事人申领的EO2015000001号 电子账册项下保税原料短少,其中再生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短少1232.59千克,聚甲醛短少 11779.58千克,聚丙烯短少16654.56千克,乙烯-丙烯共聚物短少192503千克,乙烯-丙烯共聚物 边角料短少190.21千克,聚丙烯边角料短少1459.15千克,经计核以上货物价值人民币 3306909.88元。当事人经营海关监管货物的加工业务,有关货物数量短少不能提供正当理由 ,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当事人库存帐、加工贸易核查工作记录、当事人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税款 计核证明书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对当事人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0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一八年五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