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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机关维(查)查/违字(2018]0020号 当事人:天津蔚铭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莉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64306704R 海关编码:1210969221 住所:天津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与西二道交口丽港大厦3-905 2016年5月5日、2017年12月1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天津机场海关 申报进口链式输送机零件(铰接链零件)共计4970千克,报关单号020220161000074707、 020720171000255167,申报商品编号均为8431390000,进口关税率5%,申报CIF总价共计 225300欧元。经查,实际货物应归入商品编号7315190000,进口关税率12%。当事人进口货物 商品编号申报与实际不符,漏缴国家税款共计人民币140824.44元。 以上行为有020220161000074707、020720171000255167两票报关单及其随附单据、查问笔录 、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人员证明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9.6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