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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保税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政)查/违字[2018]0061号 当事人名称:天津服装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为:高纪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38481795R 海关编码:121096925X 住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与西二道交口丽港大厦3-1003室 2016年12月2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的方式向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申报出口羊绒纱线 5500千克,报关单号为021720160000349221、021720160000349228,申报FOB总价共计415000美 元,申报商品编号51071000.00,出口退税率17%。经查,实际货物为聚酯短纤单纱1983.5千克 ,价值共计20826.75美元,应归入商品编号55092100项下,出口退税率17%;涤纶布2641.5千克 ,价值共计49678.2美元,应归入商品编号54077100项下,出口退税率17%;儿童自行车41辆 ,价值共计20459美元,应归入商品编号8712008110项下,出口退税率17%;儿童学步车、儿童 三轮车等21辆,价值共计7108美元,应归入商品编号95030010项下,出口退税率15%;床5套 ,价值共计525美元,应归入商品编号94032000项下,出口退税率15%。当事人出口货物申报与 实际不符,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021720160000349221、021720160000349228号报关单及其随附单据、查问笔录、 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人员证明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6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法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20一年三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