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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壹)查/违字[2018]0099号 天津康桥报关行,法定代表人:田忠仁,住所: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港跃进路1号航运服务中 心1205-1室。 2017年10月12日,当事人代理山西耀宇铸件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的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 报出口砂轮片19463.60千克,商品编号为68042210.00(出口退税率5%),价值400000美元。经 当事人自查发现并向海关主动报明,价值应为40000美元。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 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020220170000749099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 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类和国无动 春新港海 X 二O 年四月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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