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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壹)决字[2018]0084号 天津飞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曹广近,联系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 区)熙元广场1-319,联系电话:022-25887675 2017年12月2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聚对苯二甲酸乙二 酯PET次级卷膜20800千克,商品编号为39206200.00(进口关税率:6.5%,进口增值税率 :17%),价值16640美元。经检验鉴定,实货属于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商品编 号应为39159010,属于国家许可证件管理商品。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 以上行为有以上违法事实有020220171000244661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海关查验记录、当 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类和国无动 新港海关 年四月二十 二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