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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参)查/违字[2018]0091号 当事人:天津华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崔成哲,住所:天 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航空路278号B厂房A01 2017年10月1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一次性使用末稍采血针 2394000个,商品编号为9018390000(出口退税率:17%),单价0.035美元,总价83790美元。经 查,实货为一次性使用末稍采血针239400个,总价应为8379美元,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 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020220170000771072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 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 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建和国天大 新 港 海 二0 年四月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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