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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违字[2018]5060号 当事人:北京多维艾斯特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薛军 企业代码:1106360139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六区14号楼202 室(园区) 2017年7月2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 海关申报出口模条7258千克,商品编号为73089000.00(出 口退税率:9%),价值为5806.40美元;铝合金吊顶2090千 克,商品编号为76061259.00(出口退税率:13%),价值为 7310美元;龙骨290千克,商品编号为73089000.00(出口退 税率:9%),价值为882美元;发电机配件2698千克,商品 编号为85030090.90(出口退税率:17%),价值为6705美元。 经查,棕条和龙骨商品编号应为72169100(出口退税率:0%), 铝合金吊顶商品编号应为76042990(出口退税率:13%)。发 电机实货应为价值6665美元的发电传感器20件、机器滤芯 20个、柴油滤芯20个、调速板22件和空滤20个,发电传 感器商品编号应为85365000(出口退税率:17%),机器滤芯、 柴油滤芯商品编号应为84212300(出口退税率:17%),调速 板商品编号应为85371090.90(出口退税率:17%),空滤商品 编号应为84213100(出口退税率:17%)。当事人申报不实, 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违法事实有020220170000543578号报关单及随附单 据、海关查验记录、查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 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4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 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新国天发 二一八年 月十四四日 贺 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