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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保税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政)查/违字[2018]0062号 当事人:西门子工厂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000208818 海关编码:1105942817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东路一号 2017年6月13日、7月5日,当事人单位以一般贸易方式分2票向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申报 进口转接抓手2台,申报税则号列84798999.90,申报总价FOB262698欧元,申报运费人民币 116684.36元,无进口关税。经查,上述货物应归入税则号列84289090.90,进口关税率5%。当事 人单位进口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行为,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 124160.91元。 以上行为有021720171000043010、02172017100038173号等2票报关单及其随附单据、当事人 陈述、查验记录、鉴定结论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8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山) 一八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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