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附件

112.jpg
附件内容预览
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壹)查/违字[2018]0113号 当事人: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世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0705897 海关编码:1210939042 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航天路77号 2015年11月至2017年9月,当事人单位以一般贸易方式在020220171000171162号等18票报关 单项下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前副车架钣金件,申报商品编号87089999.90,申报总价 CIF2276864美元,进口关税税率10%。经查,上述货物实际应归入商品编号73269019,进口关 税税率10.5%。当事人单位进口货物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漏缴税款人民币 98561.63元。 以上行为有020220171000171162号等18票报关单及其随附单据、当事人陈述、查验记录等 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贵和国天光 梦 茶 一八年五月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