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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叁)查/违字[2018]0100号 当事人: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满平,住所:陕西 省西安市高新区团结南路22号 2017年12月18日,当事人以对外承包出口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闭式水换热器4台 ,商品编号为8404101090(出口退税率:17%),价值3872727.27美元;钢轨19974千克,商品编 号为8431499900(出口退税率:15%),价值20193.71美元;管道175100千克,商品编号为 8402900000(出口退税率:17%),价值118297.56美元。经查,闭式水换热器商品编号应为 8419500090(出口退税率:17%);钢轨商品编号应为73021000(出口退税率:9%);管道商 品编号应为73043910(出口退税率:99)。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和海关统 计准确性。 以上行为有020220170000948687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 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 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7.6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贵和国天地 梦 一八年五月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