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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叁)查/违字[2018]0101号 当事人:北京美力马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法定代表人:龚 伟滨,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5区18号楼(园区) 2017年12月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装饰盘2100个,商品编 号为7326909000(出口退税率:9%),价值403.53美元;消防栓组654套,商品编号为 8531909000(出口退税率:17%),价值139936.61美元。经查,装饰盘商品编号应为 73269019(出口退税率:5%)。消防栓组应分别申报为灭火器箱,商品编号为73102990(出口 退税率9%),价值19232美元;消防水带,商品编号为59090000(出口退税率17%),价值 97596美元;泡沫枪,商品编号为84242000(出口退税率17%),价值2298美元;消火栓,商品 编号为84818090(出口退税15%),价值20650美元;转接头,商品编号为73079900(出口退税 率9%),价值160.61美元。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和海关统计准确性。 以上行为有020220170000900898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 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 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共和国天堂 紫 8 八年五月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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