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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壹)查/违字[20180117号 当事人: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法定代表人:林冰,住 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工业中路19号 2016年9月1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浆液循环泵4台,商品编 号为84137099.90(进口关税税率:8%,进口增值税率:17%),单价52200欧元,总价208800欧 元,报关单号020220161000164137。经查,实货单价应为58000欧元,总价应为232000欧元。 2016年10月1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浆液循环泵6台,商品编号 为84137099.90(进口关税税率:8%,进口增值税率:17%),单价52200欧元,总价313200欧元 ,报关单号020220161000184679。经查,实货单价应为58000欧元,总价应为348000欧元。当事 人申报不实,漏缴税款人民币113831.22元。 以上行为有020220161000164137、020220161000184679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当事人陈述、 查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 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6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和国天尚 一八年五月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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