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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鲜(壹)/违字[2018]0118号 当事人:青岛韩吉科贸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225号千禧龙苑6号楼306 2015年9月至2017年9月,当事人单位以一般贸易方式在020220170000693454号等280票报关 单项下向天津新港海关、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申报出口冲压件(连接叉),申报商品编号 73269090,申报总价572535美元,出口退税率9%。经查,上述货物实际应归入商品编号 73182400,出口退税率5%。当事人单位出口货物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020220170000693454号等280票报关单及其随附单据、当事人陈述、查验记录等 证据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 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77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和国天光 茶 八年五月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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