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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违字[2018]5098号 当事人:天津志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人民 法定代表人:张利军 企业代码:1207280152 骑 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82号2门121室 2017年11月16日,当事人代理代天津市华沃钢铁进出口 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新港海关申报出口焊管等,其申报 第一项焊管,商品编码73063090.00(出口退税率9%),总价 326888美元;申报第二项方管,商品编码73066100.00(出口 退税率9%),总价146088美元。经当事人自查发现,上述第一 项货物的实际总价为49000美元,第二项货物的实际总价为 21744美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020220170000847608号报关单及随附单 据、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 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 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七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 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 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 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1 新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