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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保税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舞(政)查/违字[2018]0067号 当事人:中国纺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宝林 海关编码:1105919185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9号 2018年2月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申报进口两票冻南美白虾 ,报关单号分别为021720181000007311和021720181000007318,申报品名均为冻南美白虾,申报 税则号列均为03061719.00,进口关税税率为2%。经查,上述两票货物实际均应归入税则号列 03061729.00项下,进口关税税率5%,与申报不符,影响国家税款征收人民币62185.04元。 此外,自2016年2月9日至2018年2月9日,当事人还向天津海关申报进口过同种货物冻南美 白虾共5票,报关单号分别为021720171000034974、021720171000034975、021720171000035850、 021720171000035851、020220171000108446,申报总货值C&F价107.61万美元,申报税则号列均 为03061719.00,实际均应归入税则号列03061729.00项下,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以上行为有021720181000007311、021720181000007318号等报关单及其随附单据、当事人陈 述、查问笔录、证人证言及税款计核证明书等证据材料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 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和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予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0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八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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