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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机关维(查)查/违字(2018)0032号 贝克西弗(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海关编码3122444664,2004年1月14日注册成立,注册资 本33万美元,法定代表人为陈继光,住所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01号316室 ,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2018年1月24日,当事人公司申报一票进口货物报关单,报关单号为 020720181000016065,商品为“自动分装系统”,商品编号为8479899990,关税率为0%。经海 电话线线话880084中公定 事人公司漏缴税款81162.08元。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据、查验记录、商品归类认定书、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 鉴定结论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6.4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和国无 (印章) 二〇一(年五月二十九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