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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机关维(查)查/违字[20180034号 当事人:长兴化学(天津)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代码:1209940047 法定代表人:李志强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石化产业园区金源路652号 2017年7月24日,当事人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凭020720171000144578号报关单向海关申报进 口聚乙二醇,申报税号3907209000,申报价格29580美元。经现场验估,上述货物应归入 3404200000,与申报不符。经调查,2017年8月28日,当事人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凭 020720171000171052号报关单向海关申报进口聚乙二醇,申报税号3907209000,申报价格 35700美元,实际应归入3404200000;2017年9月4日,当事人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凭 020720171000176347号报关单向海关申报进口聚乙二醇,申报税号3907209000,申报价格 40800美元,实际应归入3404200000,与申报不符。经核定,上述货物漏缴税款共计2.93万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查间笔录、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和国无 (印章) 一八年五月三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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