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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机关维(查)查/违字(20180033号 当事人:天津市兰博实验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代码:1201960009 法定代表人:张振海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赤峰道64号 2018年1月25日,天津市兰博实验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凭 020720181000017250号报关单向海关申报进口超临界液相色谐仪2套,申报税号90272012.00,申 报总价119711.20美元。经海关查验并归类,上述货物实货为液相色谱泵50台和柱后衍生反应器 2台,液相色谱泵应归入84131900,柱后衍生反应器应归入90279000.与申报不符。经核定,上述 货物计税价格共计人民币790884.01元,漏缴税款人民币38865.04元。据此认定:当事人的上述 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 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3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和国天 (印章) 二〇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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