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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开关绳(政)查/违字(2018)0021号 当事人:天津泰勒数字电控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化宇 住址:天津开发区黄海路199号 海关编码:1207260170 2018年2月24日,当事人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关企管科申请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 登记变更。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11月30日正式生效变更工商营业执照所载法定代表人由张书 文变更为王化宇。当事人未在规定的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违反海关规定。 以上行为有营业执照副本、当事人陈述、查间笔录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 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予以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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