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附件
112.jpg
附件内容预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违字[201615271号 当事人:上高县洋程贸易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科英 企业代码:1207280119 地址: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建设中路6号 2016年6月1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 海关申报出口涂塑电焊网15252千克,商品编号为 7314200000,价值为190650.00美元;经查,实货中未见涂 塑电焊网,影响监管秩序。2016年6月14日,当事人以一 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大理石桌面14247千 克,商品编号为9403892000(出口退税:15%),价值为 170964.00美元;经查,实货商品编号为6802919000(出口 退税:9%),影响海关监管秩序。2016年5月至2016年6 月期间,当事人分21票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 报出口前桥、椅子、发动机等多项商品,总价值为4092705.15 美元;经查,实际总价值为484423.1美元,与申报不符, 亦影响海关海关监管秩序。 以上违法事实有020220160000418232, 020220160000418211 020220160000417029 02022016000417281 021720160000154816 020220160000375172 020220160000417282 02022016000421051 02022016000418156 020220160000425551 020220160000423685 020220160000425239 021720160000156245 020220160000376237 020220160000370567 02022016000417689 021720160000135115 020220160000369352 020220160000367782 020220160000374475、020220160000416187号报关单及随附 单据、海关查验记录、当事人陈述材料等证据材料为证。据 此,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 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3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 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二0一1年七月二年日
海关法规查询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