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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保税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街(政)查/违字(2018)0072号 当事人:天津滨海金贸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洪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7147756W 住所:天津自贸区(天津保税区)海滨九路131号A3202号房间 2018年3月22日,当事人在使用车牌号为津AW7622的海关监管车辆承运 040520180058501289号出口货物报关单项下货物转关过程中,擅自将海关封志提毁,影响海关 监管 以上行为有040520180058501289号出口货物报关单、1804050217500303号转关运输货物中报 单 当事人及具体经办人的情况说明和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处罚法实施条例》二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子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0.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年五月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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