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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叁)查/违字[2018)0108号 当事人:玉之家(天津)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万铁,住所:天津滨海高新区华 苑产业园海泰华科三路1号华船智地22号楼2门1层、3层 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间,当事人分票以一股贸易方式向天津海关和天津新港海关中报 进口丝袜,共计25229双,商品编号为6115299000(进口关税税率:149,增值税税率 :17%),总价11844655.8日本元。经查,实货为合成纤维制丝袜,应归入商品编号61152100 51152200项下(进口关税税率:16%,增值税税率:179),当事人申报不实,满缴税款人民 币16428.98元 以上行为有020120171000004322:020120171000004320020120171000004321、 020220171000054976020120171000003180202201810002202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问笔录 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 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款人民币3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行上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中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境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3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和国无 一八年六月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