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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叁)查/违字[20180109号 当事人:西安臻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蒙,住所:西安国际港务区华南城五金 机电A区2街1栋2号 2017年6月22日,27日,当事人分2票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中报出口转栏,共计 1190件,商品编号为7308900000(出日税率:1)总价值195961.76关元。经查,实货总价 值应为人民币195957.76元。当事人币制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020220170000451584020220170000462066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当事人陈述, 查间笔录等证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 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4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于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 ★ 福 八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