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附件
112.jpg
附件内容预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查/违字[2018]0132号 当事人:吉安市井开区嘉合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志花,住所: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 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市场大楼三楼321室 2018年4月2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挂架1010箱,净重 22500千克毛重23000千克商品编号9403200000(出口退税率:15%),价值16160美元,经 查,实货数量为1010箱,毛重应为25750千克,商品编号应为73089000(出口退税率 :9%),价值16160美元,当事人中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和海关统计准确性。 以上行为有020220180076371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等证据材料 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 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0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回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紫和国天 ★ 港 海 乡 一八年六月
海关法规查询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