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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叁)查/违字[2018)0112号 北京怡丰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薛红,联系电话:010-82842690,住所:北京市 朝阳区东直门外霞光里6号。 2017年10月3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不规则牛皮革边角料 ,报关单号020220171000201406,申报数量83.3吨,商品编码4107920090,总价95795美元。经海关 查验并经天津口岸检测分析开发服务有限公司检验,该票货物属于禁止进口固体废物。2017年 11月27日,天津新港海关向当事人送达津新关责字【2017】c9号责令退运决定书,2017年12月 7日,当事人单位将货物退运出境,退运报关单号为020220170000913394. 以上行为有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笔录、当事人陈述材料、020220171000201406、 020220170000913394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天津口岸检测分析开发服务有限公司提供 的检测报告、报关行陈述材料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 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海关行政处罚幅度参照标准》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 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李和国天光 麻 港 囍 乡 ? 一八年六月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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