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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造字(201715267号 当事人:包头华鼎铜业发展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法定代表人:王贺平 企业代码:1502930035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高新区希望工业园区 2017年6月2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 海关中报进口铜统243560千克,商品编号为74010000.90,价 值178149.53美元。经检验鉴定,实货属于国家禁止进口固体 废物。 以上违法事实有020220171000120141 020220170000840336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海关查验记录、 检验报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为证。据此,认定当事人 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 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 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世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二0一1年四月二1D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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