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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纤违字[2018]5043号 当事人:天津隆成通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玉敏 企业代码:1206960043 地址:红桥区津坝公路宝康路1号(天津市第五便鞋厂内) 2017年12月1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 海关申报进口夹克970千克,商品编号为42031000.90,价值 1578.50美元;皮帽110千克,商品编号为65069910.90,价值 79.05美元。经检验鉴定,实货为旧衣服,商品编号均应为 63090000,属于禁止进口固体废物。 华人R8 以上违法事实有020220171000233782、 020220180000082853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海关查验记录、 检验报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为证。据此,认定当事人 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 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2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 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發大) 二0一八年 明十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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