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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叁)查/违字[2018]0113号 当事人:北京东田汽车零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景冬宁,住所: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公 议庄村南台裕工业园 2018年3月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旧交流发电机5750个,商 品编号为85115090.00(进口关税税率:8.4%,增值税率:17%),价值34097.5美元。经查,实 货为废电机,商品编号应为7404000010,需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和入境货物通关单。当事人申 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和海关监管秩序。 以上行为有020220181000040729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海关查验记录、化验鉴定证书、当 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共和国天发 麻 茶 二O 年六月二十